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同性戀的「科學」論述

20180510

今天在泛科學網站發現底下這篇兩年多前的文字;三不五時會到那邊看看有什麼有趣的文章,然後在某一文章中出現了這篇的連結,讀完之後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奇文共賞之。

重點提示:
(1)同性戀行為不罕見且有遺傳學的初步研究基礎;
(2)同性戀行為具有演化優勢;
(3)同性戀行為非病態不應被矯治;
(4)生物不學好,長大護家盟;
(5)別跟交往對象爭辯此一議題,將會導致分手。這點最重要。


親愛的孩子,你身處的這個世界,是個笑罵由人,做自己是主流價值的時代,所以,想笑就笑、想哭就哭,別人的眼光與話語就讓它們留著給他們自己享用吧,何必在意。

所以,能不能把同性戀的相關論述當成笑話看待?為什麼不?他們是被迫害的一群人呀,你有沒有人性,居然能以玩笑似的口吻說三道四?同性戀者遭迫害理應平反是一回事, 同性戀的相關偏執論述卻是另外一件事。
 
# -1

2015/11/15

同性戀的科學 原文:http://pansci.asia/archives/88407

同性間的性行為並不罕見,只要同性個體間表現出求偶、交配行為就是,包括哺乳類、爬蟲類、鳥類、兩生類、昆蟲等;某些動物同性性行為比例甚至不低於異性,例如 瓶鼻海豚,雄性有50%是發生在同性之間 同性戀基因為什麼會 被保存  下來?目前科學家還 沒有發現同性戀基因 ,但遺傳學家在追蹤研究數百對同卵雙胞胎後,發現它跟X染色體第八對染色體的基因群和表徵遺傳(epigenetics)有關,此外還與懷孕時母體的內分泌,尤其是睪固酮含量有關。

雌性的比例呢?為什麼同性性行為會出現性別間的差異? 如果作者能想通,或許他就不會認為這叫同性戀了。他這篇文字的最大問題在於,對科學訊息沒有自己的想法,欠缺質疑的科學精神,有的只是同溫層式的偏見。曾經讀過一則報導指出,居然有教授對學生說:給我你現在講的言論的資料來源,我才不想在研討會上聽到你的假設。果然學生有錯都是老師造成的。受過科學訓練的人在閱讀科學訊息後並不會完全接受,而是不斷質疑、反覆推敲其中意義,最後得出自己的看法,再與人分享,研討會的目的不就是如此嗎?

沒有的東西怎麼被保存下來? 我猜想作者想表達的是,同性戀行為為何並不罕見,合理的解釋是控制此行為的基因被保留下來了。然而行為與基因間並沒有絕對的關連性;除了本能行為,其他行為都是學習來的與基因無關。這樣的思維會不會太跳躍、太一廂情願?(如下圖的幻象,你也看到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了嗎?人的理智就是要破除這種自以為是的幻覺!)到底是不罕見還是 執的成 ?為何一個不罕見的生物現象會找不到對應且可遺傳的基因?從結構、生理機制對應出蛋白質,再從蛋白質對應到基因,這套分子生物學的技術邏輯,發展了幾十年已有太多工具可協助基因的搜索,為何就是找不到所謂的同性戀基因?有沒有可能是一開始就搞錯了?

有證據顯示這圖形中至少存在一個三角形......

重點是同性戀的形成與後天環境的變因關聯性較大、但確切的形成機制不明。 我想知道的是,同性戀為何只對同性別的某些個體可以產生性衝動?究竟是對方的哪些生物因子觸發了這種生理反應?而這些生物因子與前述染色體上基因群的表徵遺傳所產生的性狀表現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更重要的是,特定基因的後天修飾並不具有一致性;如前述同卵雙生的同性戀表徵遺傳現象,究竟是包含母體在內的什麼環境因子啟動了特定基因的表徵遺傳?又同性戀的表徵遺傳是活化了特定基因群?或是關閉與生殖相關的基因群? 若真是這種基因群開關的話,代表同性戀可能是演化的產物,他的出現是為了讓某些人類應付突發的環境壓力。當然這些都只是 我的憑空想像 ,搞不好也可能是上帝最後的慈悲 --- 既已被創造出來,那麼就好好地過完自己的一生吧。

同性戀傾向的確會帶來演化優勢 

科學家提出的第一個解釋是:族群的合作生殖。不少人應該看過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合作可以表現在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成就整體族群,但「自私的基因」如何演化出「合作行為」?道金斯認為演化的基本單位是「基因」,不是個體(所以跟古爾德針鋒相對),因此「基因」可以透過犧牲個體的利益來成就「基因」本身的最大利益(即基因的增殖)。鳥類與魚類都有這種「合作生殖」的行為。這種分工合作會形成「家族」,它能提高族群的適應力,這就是合作生殖的演化優勢

阿姨、舅舅那一套說不通啦,用閩南語講就是橫柴入灶,詳情請見原文。如果我是那位不想生、不會生的舅舅阿姨,我一定要抗議:爽到你,艱苦到我?要我願意為兩個手足或是八個表親犧牲性命?才不幹咧!

好啦,這些都是玩笑話,回到正題,合作生殖的演化優勢,我懂,但這與同性性傾向有何相關?若同性戀傾向的確會帶來演化優勢,那麼幫忙帶孩子的同性戀親屬應該越來越多,且與家族關係越趨緊密才是吧,但為何在人類族群中呈現出來的卻是這個結論的反證? 合作生殖所形成的家族關係不僅在人類社會上日漸式微、淡薄,多少家族更因為出了個同性戀者而趨於緊張與裂解,人類的演化優勢不僅與同性戀沒有關係甚至還是負相關!那麼,作者是活在哪一個平行宇宙看到哪一種動物的生存模式呈現出這個結論?

好吧,讓我們再一次假設真有同性戀基因的存在,而合作生殖現象的確在社會性動物族群間普遍發生;最極端的例子就是蜜蜂與螞蟻,這些工蜂或工蟻個體是徹底的自私的基因的奴隸。問題是,同性戀基因能為同一基因庫內的其他基因們做出何種貢獻;例如因為可以終止生殖相關基因的表現,藉以提升其他基因的活性,令其所處的個體即使犧牲自己、沒有後代,也能幫助其他個體對抗環境壓力、繁殖後代從而增加族群大小?純粹的同性戀理論上無法繁殖,所以不能遺傳,請問誰來負責增殖同性戀基因? 若無同性戀基因增殖的前提,絕對產生不了所謂同性戀傾向的確會帶來演化優勢的結論。何況同性戀基因必然會干擾族群的生殖效益,因為同性性行為是一項無效生殖行為,這些動物是吃太飽嗎?

另外一個常見的假說是「女性血親多產理論」,今年五月底刊在《英國皇家學會》的研究,就發現了具同性性偏好、同性性行為的雄性果蠅,由雜交實驗得到雌性果蠅後代,這群雌性果蠅有較高的繁殖力,這一系列的證據在人類身上也不例外。(在將此實驗結果關聯到同性戀行為前,是不是該先檢查一下這些異常強烈的性衝動果蠅體內的性激素水準?它們到底是有同性性傾向?還是性衝動無處宣洩才飢不擇食?所以,我都不太敢問 這一系列的證據在人類身上也不例外 是什麼意思了。來吧,變~~~身!老師魂附體。

考考你:根據本文敘述,若家族中有一男雙性戀者,下列有關其女性後代的推論何者正確?

(A)身心健康,才貌雙全,易受異性青睞,因此有較高的繁殖機會。
(B)性激素水平高,引發強烈性慾,易產生性衝動而發生性行為,因此有較高的繁殖力。
(C)壽命較高,生殖有效期延長,更年期來得晚,因此有較高的繁殖機會。
(D)性解放的信仰者,追求性刺激並經由腦部歡愉中樞強化導致性成癮(註),因此有較高的繁殖力。
(E)當前台灣少子化現象嚴重,因此應政令宣導國人與這類女性結婚以充分發揮其生育天賦。
(F)加分選項;凡根據已知事實所得出的合理推論都給分


註:國際疾病分類指性成癮是一直無法控制不斷出現的強烈性衝動或性慾,若無法滿足將導致明顯的痛苦或傷害)

搞了半天,雞同鴨講嘛,作者講的根本不是同性戀而是雙性戀(用閩南語講就是竹竿裝菜刀); 同性戀基因隱身在雙性戀者個體內,以其強大的性衝動與生殖力增加同性戀基因在族群中的發生頻率,因此同性戀行為才會廣泛地存在於各類動物族群中。


如果是這樣,其實有個更 簡單且既存的生理原則去解釋雙性戀 。大家一定聽過類似這樣的故事,當動物;尤其是睪固酮達到巔峰處在發情期的雄性個體,例如大象會把汽車當作求偶對象,甚至做出交配動作,依照作者的邏輯,這叫做獸車戀?還有些雄海龜為了爭奪交配權,會抓疊在交配中的一對雌雄海龜上,死也不鬆手;某些開花植物演化出動物的型態(外型或是顏色)甚至還會釋出性費洛蒙吸引昆蟲來幫忙傳粉,而昆蟲還真的會出現交尾的行為呢! 也許上述的瓶鼻海豚與果蠅還有族繁不及備載的其他哺乳類、爬蟲類、鳥類、兩生類、昆蟲等出現所謂的同性戀行為也都是在內(賀爾蒙)(費洛蒙)分泌腺體驅使下的狂烈風暴中所產生的錯亂行為,一切都只是誤會一場呀。而雌性同性性行為比例較低的原因可能是性別間不同生殖策略使然,對絕大多數的雌性動物而言,她們必須擔負產卵、孕育甚至育幼、護幼的任務(有些動物則演化出由雄性負擔後兩項工作以提升族群整體生殖效能),這些工作必然消耗大量能量並足以把她們操到累癱,哪有多餘的力氣與閒情逸致去尋歡?(或許這解釋了為何動物在求偶、交配過程中,雌性通常是被動的,而雄性通常是具侵略性的 --- 男士們,菜色準備齊全,我休息先,你們忙,贏的人,打聲招呼,我們開動吧。同時可能也說明了雌性為何生殖效期較短的原因 --- 衰老的體態已無法供應足夠的能量,滿足母子的能量需求;以人類為例,在懷孕期的基礎代謝率大約提高兩成左右)至於人類的過激(飢)性行為,其精采程度絕對比眾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呀!你問我是怎麼知道的?哎呀,佛曰不可說,不可說,一說即是錯。有人說是同(雙)性戀耶!都跟你講了,一說即是錯。

獸車戀:當地獸醫稱,通常大象不會靠近汽車,但這頭大象可能處於發情期而將汽車當成發泄的對象。
 
蟲花戀:蜂蘭花,形狀酷似雌黃蜂,不可思議的是,它還能發出雌蜂準備交配的氣味,以迷惑雄蜂。

最後提醒:演化並不偏好生殖力強或性慾旺盛,而是能適應當下環境的個體或基因;生殖能力是生物們進入演化競技場的入場券、基本要件,如果不能 存活  到生殖期,一切都是枉然。大屁股、我的男性近親中有同性戀喔搞ㄙㄟ,這些都不是天擇想要的啦,畢竟你超想生、很會生,也要你有好的條件,例如身心健全,才會有人願意跟你生啊,你以為每個人都會把母豬當貂蟬嗎? 文中作者還很帥氣地說了一句話:具同性戀行為的動物有許多種,但恐同的動物只有一種,就是人類。不曉得作者問過蟑螂了沒?我是不知道人類是否仇同、恐同,但我卻知道不少動物會棄嬰;遠的不說,前陣子花蓮不就出現一隻小台灣黑熊遭遺棄?不知道這些動物是在恐什麼?仇什麼?贊同人士偏執地認定,凡是不利於同性戀的言論皆為仇同、恐同;即便陳述的是客觀的事實。這些人到底是自卑、自尊過了頭還是執迷於所謂的普世價值?實在讓人費解。

#6 20161212

從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的角度切入同性戀議題,絕對可以立於不敗之地,然後把對手壓得頭都抬不起來,羞愧到無地自容,讓他們體會到自己不配當個人簡直比蟲子還不如!可惜的是,這些概念無一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意思是,它們都是可以在特定情境下允許被剝奪的,因此才會產生意見的歧異;你要的自由、平等、博愛與人權並不是我要的。只有講究證據的科學,才足以令所有人信服…… 喔,不,除了基本教義派之外,這群人無法用理智理解。然後,今天終於有人(就是那個傳說中的翁達瑞)想從科學角度為同性戀者平反;是的,我承認他們是受到壓迫的,而且應該被平反。這人說同性戀是有科學基礎的,WOW,那怎能不趕緊拜讀,但是心裡總覺得毛毛的,因為此人似乎沒有科學背景,若胡言亂語,不僅無法讓人更接受同性戀,恐將適得其反。請看。

在性別趨向兩極化之後,所有的物種(包括人類)仍無特定的性愛傾向。換言之,異性戀、同性戀、甚至雙性戀三者同時並存,完全由基因隨機決定,且出現的機率大致相當(也就是各佔三分之一)。問題是,這三種性愛傾向的後代繁衍能力不同。異性戀繁衍的後代數量最多,雙性戀次之,同性戀則無法繁衍後代。雖然同性戀也是基因演化的結果,這個性愛傾向無法透過遺傳複製,最後成為相對的少數。在異性戀變成「主流」的性愛傾向後,屬於少數的同性戀者就淪為被歧視與壓迫的對象。根據上述的性別演化理論,同性戀、異性戀、甚至雙性戀,都是正常的生物行為,存在的歷史一樣久。性愛傾向是由基因決定,不是個人的選擇。

生殖是由無性生殖演化出(不是演化成,意即二者並存)有性生殖,而且無性生殖的延續時間比有性生殖長得多;性別概念,因有性生殖而誕生,所以,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都是在有性生殖現象出現後才會發生。雖然目前有不少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皆然)已具有性生殖的能力,卻仍保有最原始祖先的無性生殖屬性來產生與自己一模一樣的子代們。然而,人種從一開始出現的時候就不存在這種雙重生殖能力,我們的靈長目近祖,或是哺乳綱遠祖,又甚或是更遠的脊索動物門祖先,全部都只能進行有性生殖來產生多變異的後代。人類就是以延續祖先的有性生殖之姿出現在生命舞台上的;意即不具傳遞DNA能力的同性戀動物初始量便趨近於0,它們既不能參與人種的誕生,也無法在後續的演化過程中續存,它們的偶然出現,注定了只能永遠孤獨的存在與死亡,因為同性戀者根本連登上演化競技場的機會(或自願棄權)都沒有!有個重點大家一定要記住,演化競技場上獲得桂冠者才有生殖權,也就是傳遞DNA的權利。大自然既不仁慈,也不殘酷,她既不幫助加害者,也不站在受害者這邊;除非關係到DNA的延續...... (改寫自伊甸園外的生命長河)


所以,人類一開始就是雌雄兩種性別,以有性生殖來繁衍後代,無所謂在性別趨向兩極化(即雌雄)之後,所有的物種(包括人類)仍無特定的性愛傾向(天啊,真是神來一筆到令人目瞪口呆!)。換言之,異性戀、同性戀、甚至雙性戀三者同時並存,完全由基因隨機決定,且出現機率大致相當(也就是各佔三分之一)的鬼扯;非雌雄者,因無後代,即遭汰除,哪來的1/3?假設真有同性戀基因,而我們也相信道金斯自私的基因的概念,可以預見的是,沒有任何基因願意與同性戀基因共存,因為此基因必將帶領大夥兒走向死胡同!  什麼叫做同性戀也是基因演化的結果?有哪個學演化的人敢說演化的結果是要產生不願或不能生產子代的個體?我再說一次,同性戀無法透過遺傳複製傳遞DNA,所以就是要被天擇淘汰的對象,才會一直都很少!

最後,性愛傾向是由基因決定,不是個人的選擇。這句話很有意思,如此堅決的基因決定論,不要說社會大眾不能接受,就算是極端的分子生物學基本教義派也不敢如此武斷。人類的性別(注意,不是性愛傾向)的確是由基因們決定的,在胚胎發育初期,所有人都是雌性,後來某些帶有Y染色體上的基因開始表現後,胚胎才轉變成雄性,否則會一直維持雌性狀態。但是,同性戀者並非性別本身有問題,而是性別認同(性傾向)出狀況,這可不是單純僅由基因來決定的。作者認為某人一旦擁有決定同性戀的基因,那麼此人別無選擇必定是個同性戀。問題是,同性戀(基因)到底是從何而來?邏輯上不可能遺傳自雙親,環境誘導因素又被作者排除,所以,只剩下一個來源,基因突變。學過生物學的都曉得,突變通常有害(如蠶豆症、色盲),甚至致命(如亨丁頓氏症),最嚴重的就是無法繁衍後代。非常不幸的,同性戀就屬於最嚴重的那一類,而作者還說這是正常的。

底下的話可能會非常刺耳,先打個預防針吧。

我認為(假設)同性戀與蠶豆症、唐氏症、亨丁頓氏症一樣,都是因為突變造成的遺傳病()。身為一個得體的人,我們不願意把這些罹患先天性疾病的人當病人來看待,這種正常,是善良人性的表徵,但卻無法掩蓋生理上異常的事實。如果一味催眠自己,把異常當正常看待,這將錯失理解疾病隱藏在生命深處的真正致病機制,終將造成永遠無法痊癒的命運。真相有時的確是殘酷的,但唯有勇敢面對真相才有解決問題的可能。「逃避雖可恥,但有用」,這句匈牙利諺語並不適合科學與醫學的發展。

然後現在要強迫大家接受同性戀教育是吧,那麼就別只扯什麼平權啦、歧視啦、恐同啦、異性戀霸權啦、害人自殺啦這些社會上表面的東西,也別鬼扯什麼性別光譜、性別流動這些莫名其妙的詞彙來誤人子弟,要談就深入的談,直指同性戀最深層的生物核心;從生理關聯到分子生物學層次上做深入的研究,否則永遠只是在隔靴搔癢卻始終搔不到癢處。

註:這樣講可能不太嚴謹,因為同性戀是不可能遺傳的,只是因為此現極可能與遺傳因子的變異有關,為方便說明才用此一名詞。可能是某個或某些基因突變,造成同性戀者對異性不感興趣,卻可以對某些同性別者產生性衝動。其實同性戀者並未喪失生殖能力,只是找錯對象。這能不能修正?我認為可以,就看有沒有科學家願意去探究,而同性戀者願不願意面對真相。

後記
一位精神科醫師與醫學系教授,聯名寫了篇短評,駁斥一位法律人對同性戀者可給予矯正或治癒的論述。我感興趣的當然還是科學相關敘述,請看。

世界醫師會在2013年發表《人類多元性傾向聲明》指出:同性戀並非疾病,而是一種人類性傾向的自然變異;聲稱能藉由所謂「轉化」或「修復」步驟來轉變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已被許多醫學專業組織以缺乏有效證據的理由加以駁斥,醫師參與此類行為的任何步驟都將違反醫學倫理。

這段話裡最關鍵的字眼是,自然變異。作者們好歹都受過科學訓練,難道對 同性戀這種自然變異是怎麼發生的? 一點兒好奇心都沒有?對生物而言,無法產生子代,這可是天大的變異呀!變異點是在DNA、基因、蛋白質等結構上出問題?或是基因轉譯、細胞間訊息傳遞(激素)等生理機制上發生錯誤?而這些變異點的出現是細胞內的自發性變異?還是動物與環境互動後所誘導出來的?你們怎能因為「轉化」或「修復」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已被許多醫學專業組織以缺乏有效證據為理由加以駁斥,便選擇視而不見?面對一個罕見疾病患者,你能因為找不到致病原因,欠缺有效證據的治療方法就跟病人說,這樣好了,你回家之後,每一天面對著鏡子大聲地說:我沒病、我沒病、我沒病(因為這是咒語,一定要喊三次),這樣的話,你就是正常人了,好好過你的日子吧?人家沒有科學背景的法律人都曉得追根究柢地去思考解決方案,你們怎麼可以指責人家所言的是「自稱理性的荒謬對話」? 

再後記
在大學生命科學系裡任教的老師,嗯,也算是個有科學底子的人,來看看這人說了些什麼吧。

「有些分明不懂遺傳學、也不懂演化學的『學者』跑到公聽會上賣弄『生物學者』的身份胡扯,還試圖以自己的偏見與愚見來影響公共政策,那就真是學術界之恥。」

說得好極了,那麼能否請這位 生物學者 幫大家開示一下,你怎麼從生物學者的角度看待同性戀?而被你評為學界之恥的人,到底說了什麼偏見與愚見?你又如何駁斥?是學者就該就事論事,別打空包彈嘛,像此刻我也想說你幾句,但因我沒有你那種說空話的本事,便不知從何罵起了。你要罵人,總要有憑有據、有來有去、有根有據吧,否則你一巴掌打下去,不是連你自己的臉也腫腫的了嗎?
#14 
20170524
今天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判定民法同性不得建立婚姻關係條文違憲,兩年內必須修法或另立專法補救之。我支持釋憲文的結論,一如我支持婚姻平權的論述。然而,我反對贊同方的科學相關論述,科學素養低落的大法官解釋文中,沒有意外地也出現了反智、反科學的文字,請看。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編者註)、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

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大法官們顯然也沒搞懂同性性傾向到底是先天的(生理因素)還是後天的(經驗與環境),於是在不經思考的狀況下,囫圇吞棗地將許多參考資料湊在一起,直接寫出一個別人塞給他們的結論。這讓我想起從前學生在交給我的報告裡總是列出一堆參考資料,內文幾乎看不到學生自己的意見,充斥的只有東拼西湊的鬼東西,氣得我告訴他們,以後不用加註參考文獻了(),要寫就寫你自己的東西,要參考資料,我自己找就有!大法官的程度居然跟中學生一樣,真是慘不忍睹。不過這似乎不能怪罪大法官,畢竟他們在中學以後便不再接觸科學了......

若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先天的),那麼其成因就是生理因素,與生活經驗或社會環境有何關係?又若可因生活經驗或社會環境造成同性性傾向(後天的;這不是特徵而是偽裝),那麼怎會有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的結論?這些人不是已經改變給你看了嗎?

如果某人可以因後天因素變更其性傾向,那麼為何不能詳究其變異機制,翻轉其變異後的性傾向?如同精神科醫師探索精神病患的致病因素後,施以藥物或心理治療而達成矯正之目的一樣?

又假設同性性傾向如同遺傳疾病是天生的(請小心,我並不是說同性戀是遺傳病,而是此行為的根源出自遺傳物質突變的機率最高;事實上它根本不可能遺傳),醫生能因為同性性傾向或遺傳疾病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放棄研究與尋找可能的療癒或預防策略?沒有人願意罹患遺傳病,所以人們會做遺傳諮詢、基因篩檢、產前檢查,甚至預防性流產,我也不相信有人或有父母希望自己或是孩子天生就是個同性戀者!既然如此,為何不著手開始研究預防與解決之道?這絕對屬於優生保健的一環,同時還能解決世界性的衝突與對立!好事,要趕緊做。
這些大法官如果具有獨立思考的辯證能力以及足夠的科學素養,怎會只偏聽、偏信部分所謂專家學者所言,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但卻是變異、異常),因此無須或不可矯正之言?若進行回復性傾向的矯正,會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痛苦?這些所謂的專家學者以為醫療行為是請客吃飯嗎?請問哪一項醫療措施不痛苦?痛苦?還可能致命呢!利害得失的評估,決定權操之在己。然而,竟有人提議禁止醫師對同性戀者進行矯正或治療,違者可撤銷醫師執照!(幸好沒被採納,顯然還有腦子清醒的人存在)如果有同性戀者有意被矯正性傾向呢?為何現在出櫃就是勇敢?矯正行為就要被認定違反醫師倫理?為何同性戀者只剩下出櫃這個選項?憑什麼剝奪人家被矯正、治療的權利?同性戀不是疾病就必須禁止矯正?請告訴我那些去給醫師整容、整形的,有幾個患有疾病?

另外一點也讓人覺得納悶,同性戀的成因以及是否被醫學組織認定為疾病與這次的釋憲案有何關係?不管同性戀是病不是病,與他們能否具有婚姻權有關聯性嗎?

學法律的,字斟句酌在所難免,惟不能陷在文字堆裡而看不見其他真正重要的內涵。婚姻在成為法律條文之前是人類社會演變出來的一種約定成俗,這種約定成俗顯然有助於人類社會的穩定與延續,而人類社會的穩定與延續不就是奠基於後代的生育嗎?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為什麼不用明文規定?因為這是平民大眾的生活常識啊!更別提人本身就是生物,必然遵循生物學原理。大法官,你們的腦子是不是已經被法律條文給塞爆了,以至於把生活常識都給擠了出去?而大法官們連常識都沒有,遑論生物學。最可笑的是,大法官竟把自己降格成刁民,學起了刁民語法:法律並未規定你家門口不能停車,我就要停,你咬我啊!

至於最後那兩句話,看了讓人啞然失笑,好個雙重標準。同性婚不能生育與異性婚不願生育結果相同,若以生育與否限制同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咦,這會兒怎麼又重視起結果了呢?那麼為何同樣是惡意、蓄意、隨意殺人的結果,有些可以判死,有些又判活?最讓人傻眼的是,同一案件、同樣最高院、同樣的事實證據下,居然還能「死而復生」!而為了判活,法官們什麼離譜荒唐的理由都搬得出來,那些莫名其妙被判死刑的人,是否也要申請釋憲,我們都被明顯差別待遇了呢?依照這群大法官如此重視人權、平等的邏輯,極可能判定死刑違憲,那些死囚以及已被誤殺的犯人家屬搞不好要大聲疾呼,因為你們這些該死的法官,判了犯人死刑,令其身心遭受到嚴重的摧殘,我們要申請國家賠償!(請注意,這是反諷。聽說法律不溯及既往,就算未來廢死,這狀況也不可能發生,純粹只是諷刺而已)別以為不可能,挪威那個瘋狂殺人犯就曾告過挪威當局侵犯人權,還勝訴呢!(這是個高難度多重反諷啊。一個槍殺77人的人,宣告被侵犯人權?哈、哈、哈......... WOW! 人權!我愛死人權了!好啦,不開玩笑了,其實 這人 應該現場就地正法,後續的一切;包含法庭那場所謂程序正義的大戲,都是鬧劇。所以我才會強調所謂的人權從來都不是普世價值,也絕非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或法律標準,會出此論調者,皆偽善。說因為人權,所以廢死?簡直比我還會說笑話。)

一份答案卷,其中答案是正確的,推導過程卻有瑕疵,你會給幾分?套用年輕人的次文化:87分,不能再高了。
編者註:
我認為所謂心理因素從來都不會是因素,心理狀態是大腦受到內外在刺激後呈現出來的結果;更精確地說它是種處於高度變化中的過渡狀態,待大腦自以為理解之後便形成認知,這就是一種穩定的心理型態了;直到再次受到新的衝擊...... 然後,許多實驗證明身心是聯動的,所以我相信後天同性戀者是可能出現的。
 
註:參考文獻存在的目的至少有:(1)提供作者寫作、研究方向;(2)內容可支持或輔助作者的觀點;(3)藉由作者提出的新觀點駁斥既存的文獻資料。它不是拿來抄的! 

20180610
寫在最後:

林清玄沒來吧?林清玄來了的話,請他先打個座,我還有一點沒講完......
 
李發
< 台灣怪談 >

先前講過,活在對流層與同溫層的兩個截然不同世界的人們,任何人企圖想要理解對方都是枉然。這會兒算是有了親身的體驗。作者們有說服我嗎?沒有;我有說服作者們嗎?當然也沒有。雙方依然各說各話(變異不好,要說差異,好吧,大家高興就好,問題是,本質有差嗎?同性戀屬無害的個體差異?那不孕症呢?生物不能生,無害?人家是醫師又是教授都這麼說了,而且還有國際認證,我要說啥?趕緊挖個沙坑把頭埋進去,當個鴕鳥囉!別白目當國王的新衣裡的那個小屁孩。另一個作者也很有意思,說非常樂意在學生面前逐一解答我的疑惑,到底是誰有疑惑需要被解答?是我啊,跟學生講幹嘛?況且我早已沒有實體學生,有的也只是此講堂裡的虛擬學子。怕學生被誤導?作者不也強調了獨立思考的空間及能力,若真相信學生具有相關能力,我能誤導誰?說是異性戀與同性戀的發生機制皆為謎,必須在講述時並呈才沒有誤導之嫌。在這裡我已經這麼做了,不是嗎?而且一直都是,請看二十多年前學生對我的評價。其實生物個體的變異或疾病常常是正常生理機制被理解的契機;因為胃潰瘍,所以發現幽門桿菌與人的互動關係、因為白眼突變果蠅,所以發現性聯遺傳、因為癌症,所以人們得以理解細胞週期。因此,有朝一日人們若能解開動物有性生殖之謎,必須歸功於同性戀者們的生理機能所指引出來的研究方向。腦海突然閃過一首詩,共賞之。)

澤國江山入戰圖,生民何計樂樵蘇。 憑君莫話封侯事,一將功成萬骨枯。

曹松、唐詩人


如果連相對需要證據、客觀的科學都無法對話,其他主觀的價值又如何達成共識?最近美國一個判例也許可做參考。有宗教信仰的蛋糕師傅不願為同性戀者做蛋糕,於是前者被後者告上法院。歷時六年,前兩審,法院判前者有罪,惟最高法院定讞,蛋糕師傅無罪;你的人權不能凌駕我的人權,你有同婚的自由,我有信仰的自由,大家就互相包容吧。 

相關檢索
#0同性戀很「自然」?
#1性教育、平權與同性戀
#2歧視與同性戀
#3物極必反
#4離題太遠
#5愛滋病、同性戀與牧師
#6同性戀的科學論述

#7誰「歧視」同性戀者?
#8「恐同」家長是毒瘤?
#9愛滋病能成為「恐同」的理由嗎?
#10古典中國也來談同性戀
#11勇敢地抬起頭來吧,鴕鳥。
#12走火入魔
#13 聽我唱這首歌
#14同婚釋憲文中呈現出來的反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