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20170524
今天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判定民法同性不得建立婚姻關係條文違憲,兩年內必須修法或另立專法補救之。我支持釋憲文的結論,一如我支持婚姻平權的論述(性教育、平權與同性戀)。然而,我反對贊同方的科學相關論述(同性戀的「科學」論述),科學素養低落的大法官解釋文中,沒有意外地也出現了反智、反科學的文字,請看。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編者註)、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
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大法官們顯然也沒搞懂同性性傾向到底是先天的(生理因素)還是後天的(經驗與環境),於是在不經思考的狀況下,囫圇吞棗地將許多參考資料湊在一起,直接寫出一個別人塞給他們的結論。這讓我想起從前學生在交給我的報告裡總是列出一堆參考資料,內文幾乎看不到學生自己的意見,充斥的只有東拼西湊的鬼東西,氣得我告訴他們,以後不用加註參考文獻了(註),要寫就寫你自己的東西,要參考資料,我自己找就有!大法官的程度居然跟中學生一樣,真是慘不忍睹。不過這似乎不能怪罪大法官,畢竟他們在中學以後便不再接觸科學了......
若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先天的),那麼其成因就是生理因素,與生活經驗或社會環境有何關係?又若可因生活經驗或社會環境造成同性性傾向(後天的;這不是特徵而是偽裝),那麼怎會有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的結論?這些人不是已經改變給你看了嗎?
如果某人可以因後天因素變更其性傾向,那麼為何不能詳究其變異機制,翻轉其變異後的性傾向?如同精神科醫師探索精神病患的致病因素後,施以藥物或心理治療而達成矯正之目的一樣?
又假設同性性傾向如同遺傳疾病是天生的(請小心,我並不是說同性戀是遺傳病,而是此行為的根源出自遺傳物質突變的機率最高;事實上它根本不可能遺傳),醫生能因為同性性傾向或遺傳疾病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放棄研究與尋找可能的療癒或預防策略?沒有人願意罹患遺傳病,所以人們會做遺傳諮詢、基因篩檢、產前檢查,甚至預防性流產,我也不相信有人或有父母希望自己或是孩子天生就是個同性戀者!既然如此,為何不著手開始研究預防與解決之道?這絕對屬於優生保健的一環,同時還能解決世界性的衝突與對立!好事,要趕緊做。
這些大法官如果具有獨立思考的辯證能力以及足夠的科學素養,怎會只偏聽、偏信部分所謂專家學者所言,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但卻是變異、異常),因此無須或不可矯正之言?若進行回復性傾向的矯正,會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痛苦?這些所謂的專家學者以為醫療行為是請客吃飯嗎?請問哪一項醫療措施不痛苦?痛苦?還可能致命呢!利害得失的評估,決定權操之在己。然而,竟有人提議禁止醫師對同性戀者進行矯正或治療,違者可撤銷醫師執照!(幸好沒被採納,顯然還有腦子清醒的人存在)如果有同性戀者有意被矯正性傾向呢?為何現在出櫃就是勇敢?矯正行為就要被認定違反醫師倫理?為何同性戀者只剩下出櫃這個選項?憑什麼剝奪人家被矯正、治療的權利?同性戀不是疾病就必須禁止矯正?請告訴我那些去給醫師整容、整形的,有幾個患有疾病?
另外一點也讓人覺得納悶,同性戀的成因以及是否被醫學組織認定為疾病與這次的釋憲案有何關係?不管同性戀是病不是病,與他們能否具有婚姻權有關聯性嗎?
學法律的,字斟句酌在所難免,惟不能陷在文字堆裡而看不見其他真正重要的內涵。婚姻在成為法律條文之前是人類社會演變出來的一種約定成俗,這種約定成俗顯然有助於人類社會的穩定與延續,而人類社會的穩定與延續不就是奠基於後代的生育嗎?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為什麼不用明文規定?因為這是平民大眾的生活常識啊!更別提人本身就是生物,必然遵循生物學原理。大法官,你們的腦子是不是已經被法律條文給塞爆了,以至於把生活常識都給擠了出去?而大法官們連常識都沒有,遑論生物學。最可笑的是,大法官竟把自己降格成刁民,學起了刁民語法:法律並未規定你家門口不能停車,我就要停,你咬我啊!
至於最後那兩句話,看了讓人啞然失笑,好個雙重標準。同性婚不能生育與異性婚不願生育結果相同,若以生育與否限制同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咦,這會兒怎麼又重視起結果了呢?那麼為何同樣是惡意、蓄意、隨意殺人的結果,有些可以判死,有些又判活?最讓人傻眼的是,同一案件、同樣最高院、同樣的事實證據下,居然還能「死而復生」!而為了判活,法官們什麼離譜荒唐的理由都搬得出來,那些莫名其妙被判死刑的人,是否也要申請釋憲,我們都被明顯差別待遇了呢?依照這群大法官如此重視人權、平等的邏輯,極可能判定死刑違憲,那些死囚以及已被誤殺的犯人家屬搞不好要大聲疾呼,因為你們這些該死的法官,判了犯人死刑,令其身心遭受到嚴重的摧殘,我們要申請國家賠償!(請注意,這是反諷。聽說法律不溯及既往,就算未來廢死,這狀況也不可能發生,純粹只是諷刺而已)別以為不可能,挪威那個瘋狂殺人犯就曾告過挪威當局侵犯人權,還勝訴呢!(這是個高難度多重反諷啊。一個槍殺77人的人,宣告被侵犯人權?哈、哈、哈......... WOW! 人權!我愛死人權了!好啦,不開玩笑了,其實 這人 應該現場就地正法,後續的一切;包含法庭那場所謂程序正義的大戲,都是鬧劇。所以我才會強調所謂的人權從來都不是普世價值,也絕非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或法律標準,會出此論調者,皆偽善。說因為人權,所以廢死?簡直比我還會說笑話。後記:今天08/03聽聞北投女童割喉案兇嫌無期定讞,心頭堵得慌,故再說笑話一則:萬能的天神請賜與我神奇的力量,啊,可能不管用,因為神愛世人,還是換個對象。死神路克請把死亡筆記本不小心丟在我家門口,而且要讓我撿到,我必將咒死那些罪犯以及一樣該死的最高院法官們!TNND!!! 成年人存活在社會這個大染缸裡久了,或多或少都沾染了些該死的氣息,遭遇死劫總有一些因果。一個才八歲天真無邪的小女孩呢?只因為倒楣遇到了個瘋子就該死?而瘋子、人渣竟然還有法律在保護!什麼活著才能贖罪?該懺悔、贖罪的對象都沒了,還懺什麼悔、贖什麼罪!你給我下地獄向閻羅王懺悔去!真他媽混帳透頂的鬼人權、屁法律!)
一份答案卷,其中答案是正確的,推導過程卻有瑕疵,你會給幾分?套用年輕人的次文化:87分,不能再高了。
編者註:
我認為所謂心理因素從來都不會是因素,心理狀態是大腦受到內外在刺激後呈現出來的結果;更精確地說它是種處於高度變化中的過渡狀態,待大腦自以為理解之後便形成認知,這就是一種穩定的心理型態了;直到再次受到新的衝擊...... 然後,許多實驗證明身心是聯動的,所以我相信後天同性戀者是可能出現的。
註:參考文獻存在的目的至少有:(1)提供作者寫作、研究方向;(2)內容可支持或輔助作者的觀點;(3)藉由作者提出的新觀點駁斥既存的文獻資料。它不是拿來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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